Health and Safety
Employer Cares
关于保障工作场所工人健康与安全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是保障工作场所工人健康与安全的主要法律。
劳工可获得何种保障?雇主应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雇主亦有义务提供和维护安全且无风险的设备及工作系统;确保设备或物质的安全使用、处理、储存或运输;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和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与健康。
雇主有责任提供所有必要的药品和物资,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急救,并在发生火灾时规划工人的快速疏散。雇主和负责员工的人员必须了解劳动保护规则,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律,并确保其执行/落实,同时消除该领域的不足。 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第 509 章)第 7 条,如果工作场所位于非雇主控制的场所内,该场所的占用者必须确保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该场所、进出通道以及存放于该处的任何设备或物质都是安全的,且不会对健康构成风险。
法律是否要求雇主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 509 章),雇主有责任确保所有雇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雇主必须制定全面的政策,以预防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并考虑工作组织、工作条件、社会关系和工作环境因素。
雇主如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以3,000,000港元罚款及监禁6个月(经简易程序(即在裁判法院审理)定罪),或处以10,000,000港元罚款及监禁2年(经公诉程序(即在较高级别法院审理)定罪)。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 59 章)第 6A 条,每位工业经营者的业主在法律上都有义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所有雇员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 该职责具体包括: ● 提供及维护安全的设备和工作系统, ● 确保物质的安全使用、储存、处理和运输, ● 提供适当的培训、信息、指导及监督, ● 保持场所安全,确保出入口安全,以及 ● 维持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来源:《1997年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第6及7条(2023年修订);《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第509A章);《1955年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6A条(2023年修订)
Free Protection
关于雇主向工人提供个人防护装备(PPE)的相关法例有哪些?
在香港,雇主须免费提供个人防护装备(PPE)并确保工人安全的规定,主要受《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及其相关规例所管辖。
雇主是否必须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人防护装备?
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防护装备及其他防护措施,但并无提及就所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向雇员收费。
法律是否要求向工人免费提供防护装备,并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不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
个人防护装备(PPE)包括防护服、安全帽、手套、护目镜、呼吸防护装备、耳罩、高可见度服装、安全鞋、安全带等,用于防范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雇主负责清洗、保养、维修、除尘和消毒等工作,确保这些服务免费提供给员工。
雇主必须指导、培训并监督所有员工在工作场所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雇主不得允许员工在未配备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工作,特别是在处理受化学物质污染或含有放射性、生物传染性物质的材料时。
工作场所负责人必须确保所有厂房及设备均按安全标准设计、安装、防护及维护。具体而言,除非设备安全且不会对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构成风险,否则不得在工作场所安装或保留该设备。此外,负责人必须将设备维持在安全状态,并确保危险部件得到有效防护,特别是在设备运转时;但为检查或紧急维护而需短暂接触的有限情况除外。
来源:《1997年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第6条(2023年修订);《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第509A章)第3及4条;《1955年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6A条(2023年修订)
Training
关于雇主向雇员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第509A章)规定,雇主有权在允许雇员工作前,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培训。
向工人提供何种培训?何时向工人提供培训(入职时、工作或职位变动时等)?
雇主有义务使受雇工人熟悉职业健康与安全,并在必要时进行定期培训。该培训必须:
- 在雇佣开始时提供,并且
- 当员工面临新的或已改变的风险时,应进行重复培训,例如:
- 被指派新任务,
- 引入新设备或新技术,
- 工作制度或做法的变更。
培训内容还须及时更新,以反映当前的风险。
此类培训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费用由雇主承担。雇主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绝不能转嫁给员工。
法律是否要求雇主对工人进行健康与安全培训?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确实要求雇主在特定情况下就健康与安全问题对工人进行培训。雇主如未能符合相关要求,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100,000港元罚款。
来源:《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第6条;《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第509A章)第31条;1955年《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2023年修订)第6A条; 1899年《刑事诉讼条例》(第221章)附表8(罪行罚款额),2025年修订
Labour Inspection System
该国关于劳动监察制度的相关立法有哪些?
《雇佣条例》(第57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为与工作场所安全及健康相关的劳动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如何运作?(组织架构、人员、劳动监察范围)
劳工处通过其劳工监察科监督劳工法例的执行,该科负责进行工作场所巡查及刑事调查,以确保各项劳工法例得到遵守。这些法例包括《儿童雇佣规例》、《青少年雇佣(工业) 规例》、《雇员补偿条例》、《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
除一般工作场所巡查外,该处还审查特定劳工输入计划下的外劳的工作及生活条件,以确保他们获得法定及合约规定的福利。
劳工处处长或获授权的劳工督察可随时(无论昼夜)进行巡查,无需事先通知。他们有权要求查阅任何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询问调查所需的任何人。此外,劳工督察获授权就消除可能对工人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的工作场所危害提供指导和技术建议,并就遵守劳工法提供信息。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 《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的规定,由专员委任的职业安全主任可:
● 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检查及查验任何据信正在进行工业作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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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阅并复制所需的登记册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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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调查并扣押潜在违法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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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目前或近期受雇于工业企业的个人,并要求他们签署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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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雇主或其代理人索取有关妇女、青少年或儿童的雇佣及待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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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涉嫌参与犯罪的青少年或儿童带离并拘留,将其安置在指定的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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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令张贴与该条例有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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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该条例下法规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
卫生官员、获授权的消防处官员及局长授权的其他人也可检查工业企业,以确保其合规。官员可由助手陪同,包括由局长任命的就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提供建议的专家。 来源:1968年《雇佣条例》(第57章)第72条(2024年修订);1955年《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4条(2023年修订);《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