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节假日

本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6-09-15

带薪休假/年休假

带薪休假/休年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天数取决于其累计工作年限,而不仅是其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年休假天数为5日至15日,具体如下: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虽然带薪年休假主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且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享有5日、10日或15日年休假的法定标准在全国统一,但部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了实施意见、通知或者实施细则。

2009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1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日工资收入300%支付的规定。该规定免除了用人单位对未休年休假支付300%工资报酬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该类职工当然不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权利。

2009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1条规定,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其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其休息休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休假,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兼顾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将年休假制度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机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将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严格执行,以确保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2013年,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该通知第3条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严格执行,以确保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该通知第4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内容,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方案列入职工代表大会专题议案;并积极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该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应当载明职工年休假及相关事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正)第4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第3‑8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第3‑12条。

注:

1.地方文件仅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约束力,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全国通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未休年休假 300% 工资报酬,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10 条)。

3.关于 “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 的口径,可参照国法秘政函〔2009〕5 号答复意见。

法定假日的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有权享受带薪休假。自 2025年1月1日起,中国全年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共计13天。

法定节假日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包括元旦(1天,即1月1日)、春节(4天,即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节(1天)、劳动节(2天,即5月1日至2日)、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和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此外,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等传统节日的具体日期按照农历确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适逢星期六或者星期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国务院办公厅通常还会通过年度放假安排通知,进一步统筹确定当年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少数民族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正)第40、51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95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4、6条。

每周休息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周六、周日双休;企业及无法执行统一工时的事业单位,可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周休息日不属于法定带薪假日;标准工时下月工资已包含周休息日对应报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工间休息、生理休整及就餐时间无全国统一法定强制标准,由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确定。工作期间必要短暂如厕、喝水等生理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如果就餐时段生产不能中断,就餐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对存在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段负有举证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正)第 38 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46 号发布,1995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174 号)。

关于工作和假日的规章制度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Measures on Annual Holidays for Public Festivals and Memorial Days
  • 200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2007
  • 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aid Annual Leave for Enterprise Employees 2008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
  • 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State Council Regulations on the Hours of Work of Employees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