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节假日

本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6-04-28

带薪休假/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的年假取决于其自身累计的工作年限——并不仅仅是计算其在现雇主的工作年限。年假的长短(5-15天)取决于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年假的任何争议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

一些省和自治区政府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省份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年休假的天数上全国统一,部分省份较为特别的规定如下:

2009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即在浙江省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

2009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从事全日制工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休息休假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制度,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将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2013年《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代会内容,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计划列入职代会专题议案。要积极调解劳资双方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201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应载明职工年休假等相关事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45条;200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8条;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12条

法定假日的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节假日有权享受带薪假期。目前中国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为‌13天。

公共节假日是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这些包括阳历新年(1月1日),中国新年或春节(农历除夕和农历正月1-3日),国际劳动节(5月1-2日),国庆节(10月1-3日),中秋节,端午节和清明节。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中国节日的日期由中国农历决定。若公共假日恰好在星期六或者星期天,则移至下一个工作日。中国的宗教少数群体公共假日由各地区的当地政府依据风俗确定。

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40、51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3条

每周休息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在连续工作6天后每周至少休息1天。休息日是有报酬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每周休息两天,通常为周六和周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关于工间休息时间和每日休息时间,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依据劳动合同来确定。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3条和第38条;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工作和假日的规章制度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Measures on Annual Holidays for Public Festivals and Memorial Days
  • 200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2007
  • 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aid Annual Leave for Enterprise Employees 2008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
  • 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State Council Regulations on the Hours of Work of Employees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