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和工资

本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6-09-15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在各省级行政区内统一确定。全国除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青海省以及西藏自治区实行辖区内统一的一档最低工资标准外,其余省份均按本辖区内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分别划分2个档次、3个档次或4个档次。截至2026年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为全国最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2,740元/月。新疆将于2026年10月1日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届时全国最低档最低工资标准将是吉林省第三档1870元/月,上海市仍为全国最高。

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和调整:(一)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职工平均工资;(五)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

《最低工资规定》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20日发布,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规范。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制定该标准所依据的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015年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可以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行业最低工资

自2005年以来,国家政策逐步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提供制度框架。依法订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规定高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标准,并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适用的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024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51 号)。该通知鼓励各地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为技能人才确定高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和最低技能津贴。重点领域包括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家政服务业及其他本地重点行业。这是一项有针对性的集体协商政策,并非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法定最低工资制度。

近期例子包括:

  • 福建福州快递行业:行业集体协商约定一线收派员工月最低工资3500元,高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覆盖当地快递行业相关企业,惠及约 2 万名一线收派从业人员。

  • 湖北省:2025年全省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出工作部署,推动各地在建筑、制造、采矿、住宿和餐饮、家政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经协商确定的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该部署未规定全省统一数额,具体工资下限由有关行业或地区协商确定。最低技能津贴亦可根据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 全国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指引:2025年《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提出,可在区域、行业和企业层面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其形式可以是月最低工资或月最低技能津贴,并应高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集体协商或者企业民主管理程序确定,并综合考虑当地同类岗位市场工资水平、职业技能等级、岗位类别、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有关行业或企业的实际情况。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48—49条;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3、6、8、10、12、13条;2007年《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51‑56条;2006年《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2024年《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51号);湖北省2025年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相关文件;2025年《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

The current minimum wage rates can be found in Minimum Wage Section.

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在最低工资部分找到。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50条;2007年《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0、72条;《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5条;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3,5,7‑9,15‑16条。

第十三个月和第十四个月工资及奖金

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三个月工资、第十四个月工资、年终奖或者其他定期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三个月工资通常称为 “十三薪” 或 “年终双薪”,是指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支付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额外报酬。年终奖或年终奖金,是指与劳动者工作绩效或者用人单位经营业绩相关的奖金。除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第十三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均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如已就奖金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具体条件支付,包括奖金适用对象、计算方法、绩效要求、是否按比例计算、劳动者离职时的处理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奖金,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报酬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该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践中,奖金方案通常载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奖金领取资格通常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在职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经营业绩挂钩。

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奖金,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工资总额划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

在依法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经济补偿时,“月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此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奖金,原则上应当计入劳动者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并据此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国家政策明确排除的项目除外。

来源:《劳动法》第4条、第47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8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

工作和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 Regulations on Minimum Wages 2004
  • 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Interim Regulations on Wage Payment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