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健康和安全

本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6-09-1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劳动者核心安全权利与劳动合同安全保障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法定权利。

  • 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必须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免责协议,免除或减轻自身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职业危害损害的法定责任。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方式,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严禁隐瞒、欺骗劳动者。

  • 企业职工一方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强化全员安全保障。

二、劳动者安全避险权限与特殊劳动合同解除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安全生产自主避险、拒绝违规作业的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行使前述权利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特殊情形下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

  • 安全避险与拒权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无防护、违规作业;遇人身安全紧急险情,可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危化品突发险情时,现场带班、班组长、调度人员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直接下达停产撤人指令。

  • 法定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无需提前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民主管理与职工监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民主制定、协商修订、公示告知等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监督与维权权利。

  • 制定、修订劳动安全卫生相关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制度实施后,工会或职工认为内容不当的,可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可协商优化完善。

  • 所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安全制度、重大决策,必须依法公示或主动告知全体劳动者。

  • 劳动者有权对危害自身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工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定监督职权

  •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依法参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全流程监督,享有独立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隐患督促、事故参与处置等法定职权。

  • 参与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与监督,用人单位制定、修订安全及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必须听取工会意见。

  • 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出优化建议,可代表职工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协调解决职工职业危害诉求。

  • 对单位违章指挥、安全隐患、严重职业危害等问题,有权要求整改、落实防护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 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形,可建议用人单位组织人员撤离,用人单位需立即处置。

  • 发生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追责问责。

五、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全流程保障

  • 核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辅以《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兜底规范,用人单位需落实职业病防治全链条法定义务,从作业环境、制度建设、动态管控、健康监护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与作业安全。

  • 基础权益保障:搭建合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权益;对高毒、高温作业劳动者,依法发放专项岗位津贴。

  • 作业环境合规:确保岗位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达标,配套专用防护设施,实行有害无害作业分区,配齐卫生基础设施,设备工具符合身心保护标准。

  • 制度体系建设: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岗位、制定专项防治方案,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危害监测评价、健康档案及应急救援预案。

  • 警示与应急配置:危害岗位设置公示栏、中文警示标识;有毒有害、放射作业配齐报警、急救、防护及撤离设施。

  • 常态化风险管控:落实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及结果公示归档;高毒作业执行月度检测、半年成效评价、专人值守及岗位轮换制度。

  • 职业健康监护:落实劳动者岗前、在岗、离岗全覆盖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严禁违规安排禁忌作业、离岗未体检解约,规范留存健康档案并支持劳动者无偿复印。

  • 技术优化升级:优先采用低危害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高职业危害的落后生产方式。

六、特殊场景专项安全生产保障规则

依据专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四类特殊用工与作业场景适用专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保障规则,各场景独立合规标准与施行时效如下。本节仅归纳核心法定要求,完整细则与实操规范以对应官方文件原文为准。

  • 职业病分类认定(2025年8月1日施行,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24〕39号)):新版目录替代2013年旧版,扩容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并增设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及行为障碍两大类别,部分新增病种严格限定适用职业场景与人群,完整认定标准以官方全文为准。

  • 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用人单位需严格落实分级气温管控、限时作业、轮休调班、禁止高温加班等防暑保障义务,规范室外露天作业全流程安全管理,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身体健康与作业安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026年5月1日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需全面落实法定安全义务,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完善岗位安全培训、劳动防护配置、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标签公示、应急处置全流程管理。

  •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2026年7月1日施行,依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5部门令第56号)):严格规范超龄用工岗位适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险参保、工时管控及劳动争议处理规则,严禁安排危害其身心健康的高危作业,全方位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职业安全权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制定,2009年、2018年修正)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制定,2012年修正)第4、8、3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制定,2021年修正)第52—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制定,2018年第四次修正)相关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2024年修订,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17、26、28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公布,2026年5月1日施行)相关条款;《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24〕39号,2025年8月1日施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5部门令第56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相关条款。

免费保护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发放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并应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45、47、99条;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22、25、72条;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2021‑02‑01施行)第16条;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 年5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37条。

培训

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特种作业培训,适用于从事国家规定特种作业的人员,例如电工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矿山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冶金生产安全作业人员、燃气作业人员以及烟花爆竹作业人员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通过相应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类是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职业卫生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知悉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劳动者上岗前以及在岗期间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类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时的专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从业人员开始从事相关工作前,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要求有关人员在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具备相应资格的岗位,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28条至第30条、第97条;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34条、第70条第4项;2010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条;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9条(自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监督系统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实施规定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则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依法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依法进入用人单位,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对象的配合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实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得作虚假陈述、隐匿、毁灭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不得伪造、篡改、销毁证据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有关部门还可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可以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程序、投诉与分级监管

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受理和调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渠道;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热线12333可作为咨询和反映问题的渠道之一。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监察员与所办事项或者有关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回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公正执法,并对检查活动和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通常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按照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划分为 A、B、C 三级。被评为 C 级的企业可被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并加强日常巡视检查。

对于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抗拒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监察人员履职规范与违规追责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85条、第86条;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第10条至第11条、第15条、第30条、第31条;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年修订)第20条、第21条、第23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65条至第68条、第90条、第108条;2016年《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4条、第6条至第10条;2016年《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作健康和安全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2014、2021年修改 /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2, amended in 2009, 2014 and 2021
  •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2001, amended in 2018
  • 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Regulations on Labour Protection in Workplaces Where Toxic Substances are Used 2002
  • 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Regulation on Labour Security Supervision 2004
  • 2011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Supervision and Inspectors of Trade Unions 2011
  • 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eatstroke Prevention and Cooling Measures 2012
  •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Special Rules on the Labour Protection of Female Employees 2012
  • 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t Workplaces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