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责任
陪产假
国家层面并没有关于陪产假的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陪产假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此外,以下两个地区还存在其他特殊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陪产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标准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有些省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领取生育期间护理假津贴。如《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护理假津贴,配偶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男职工,享受15日的护理假津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该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来源:§2024年《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父母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自2021年开始,各省市、自治区开始修改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育儿假的规定。一般而言,大部分省市、自治区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人每年可以享受十天育儿假。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上海市和北京市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人每年育儿假只有五天。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西藏自治区、山西省、青海省和甘肃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儿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后在202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列明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孩子少、家庭责任大的劳动者弹性工作选择
2022年7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并在第十六项明确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此外,各省、市和地区也发布了类似的指导方针,鼓励当地雇主实施这些措施。
此外,一些省份也在地方法规中提到了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问题。
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江苏省、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特殊情况下的休假
中国的丧假制度主要以一项 1980 年发布的行政通知和法定工资保障为基础。1980年《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第 29 号)规定,职工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死亡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职工因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在获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职工丧假期间支付工资。但国家层面并未规定统一的丧假期限,也未就旁系或其他扩展家庭成员是否适用、假期是否必须连续休完、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计算、证明材料或审批程序制定全国统一规则。这些事项可由地方规定、集体协议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加以规定。
1980年《通知》使用 “可以”“酌情” 等表述,且最初仅适用于国营企业职工,而非所有用人单位和工作场所。尽管如此,该《通知》仍是重要的国家层面参考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亦在有关答复中援引该通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丧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部分省级地区在国家框架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
- 广东省:
职工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死亡的,给予三天丧假(用人单位强制义务)。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三天丧假,不属于强制义务。
职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行承担。
丧假原则上要求连续休完;假期内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不顺延。
- 上海市:
职工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死亡,经单位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者公婆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可给予路程假;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交通费用职工自理。上海未就丧假是否连续使用、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是否顺延出台省级统一成文规则。两项情形均设置单位批准要件,不属于用人单位强制义务。
- 天津市:
职工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死亡,依据国家通知执行一至三天丧假;女职工的公婆死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天津未就丧假休假连续性、节假日与休息日处理出台省级统一成文规则。两项情形均设置单位批准要件,不属于用人单位强制义务。
全国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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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为四川、重庆、江苏,在国家1980年通知基础上制定了本省专项规范性文件,细化丧假规则。其中四川、重庆将丧假可给予的天数设定为 5 天,江苏沿用国家规定的 1‑3 天。上述三省职工直系亲属过世享受丧假设置需单位批准的前置条件,区别于广东省对直系亲属丧假为单位强制性义务并直接给定假期天数;配偶父母丧假则均属于经单位批准的非强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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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为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仅直接适用国家层面 1980 年通知,未出台本省丧假专项细化文件,配偶父母不自动享有丧假,假期连续性、节假日处理等事项交由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制定,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第 29 号);《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2023‑07‑01施行)第四条、第九条;《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发〔87〕130号);《关于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险字〔1986〕271号);《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苏财工〔87〕326号)。
关于家庭责任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Guidelines to Improve Child Care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 old, 2019
-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改 /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Law, 2021
- 2024年《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Wuhan Employee Maternity Insurance Measures,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