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女性哺乳婴儿的规定

本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6-09-15

工作女性哺乳婴儿的规定

《劳动法》第63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10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规定了专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重体力劳动的例子包括反复搬运、装卸或搬抬重物;人工挖掘;重型锻造或金属加工;木工作业;持续推拉载有重物的车辆;以及高强度的建筑、道路施工、采石或者仓储物料搬运工作。某项工作是否属于重体力劳动,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负重、持续时间和工作条件判断,而不能仅依据职位名称判断。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名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未明确该哺乳时间是否必须另行加在正常用餐或者休息时间之外。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较多” 并无法定统一定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查阅当地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女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1994年制定,2009年、2018年修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10条(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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