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page:zh-cn\u002Fwork-in-china\u002Flabour-laws\u002Fhealth-and-safety":3},{"id":4,"slug":5,"title":6,"short_title":7,"intro_text":8,"meta_description":8,"seo_title":8,"path":9,"content_type":10,"locale":11,"go_live_at":7,"first_published_at":12,"page_created_at":13,"published_at":12,"edit_url":14,"breadcrumbs":15,"seo":26,"rendered":35,"description":36,"body":37,"body_blocks":38,"call_to_action":39,"owner":46,"authors":54,"show_related_pages":56,"related_pages":57,"related_sites":135,"in_subsite":56,"contact_page_url":7,"banner_message":136},4420,"health-and-safety","工作健康和安全",null,"","\u002Fzh-cn\u002Fwork-in-china\u002Flabour-laws\u002Fhealth-and-safety","labourlaw.labourlawpage","zh_CN","2025-09-25T12:22:44.419216+00:00","2026-04-12T17:27:38.766654+00:00","\u002Fcms\u002Fpages\u002F4420\u002Fedit\u002F",[16,19,22,25],{"title":17,"slug":18},"中华人民共和国","zh-cn",{"title":20,"slug":21},"在中国工作","work-in-china",{"title":23,"slug":24},"劳动法","labour-laws",{"title":6,"slug":5},{"title":27,"description":8,"image":28,"canonical":29,"robots":30,"og_type":31,"twitter_card":32,"locale":18,"created_at":33,"last_modified_at":34},"工作健康和安全 - 中国","https:\u002F\u002Fwageindicator.org\u002Fmedia\u002Fimages\u002FSocial_media_preview_image_-_2025.2e16d0ba.fill-1200x630.png","https:\u002F\u002Fwageindicator.org\u002Fzh-cn\u002Fwork-in-china\u002Flabour-laws\u002Fhealth-and-safety\u002F","index, follow","website","summary_large_image","2025-09-25T14:22:44.419216+02:00","2026-04-12T19:27:38.952466+02:00","\u003Cdiv class=\"cobra-ll-view\">\n\n  \n\n    \n    \n  \n  \u003Ch1>工作健康和安全\u003C\u002Fh1>\n  \u003Cspan class=\"lastupdated\">本页面最后更新于:\n      2026-04-28\u003C\u002Fspan>\n\n  \n\n    \n  \n    \n      \n        \n          \n    \n    \n    \n        \u003Cdiv class=\"teaserItem\">\n          \u003Ch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003C\u002Fh2>\n          \u003Cp>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护条款；同时也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安全生产法》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或其他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及事故应急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状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u003C\u002Fp>\n\u003Cp>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u003C\u002Fp>\n\u003Cp>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u003C\u002Fp>\n\u003Cp>劳动安全卫生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相关事项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u003C\u002Fp>\n\u003Cp>《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u003C\u002Fp>\n\u003Cp>《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发生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u003C\u002Fp>\n\u003Cp>劳动者从事高毒物品、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u003C\u002Fp>\n\u003Cp>包括：\n -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n -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n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n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n -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n（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n（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n（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n（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n（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n（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u003C\u002Fp>\n\u003Cp>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u003C\u002Fp>\n\u003Cp>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u003C\u002Fp>\n\u003Cp>《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u003C\u002Fp>\n\u003Cp>对从事有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还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应缩短室外露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u003C\u002Fp>\n\u003Cp>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和健康系统，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实施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和健康教育，防止生产过程发生事故，减少职业伤害；为了确保职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改善职工工作条件。\u003C\u002Fp>\n\u003Cp>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3、17、19、33、52-56、92-93条；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4、8、32、38、52、88条；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7、52-60、97条；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4、14-15、20、22-26、34-40条；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7、26、28条；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u003C\u002Fp>\n        \u003C\u002Fdiv>\n    \n\n\n        \n      \n        \n          \n    \n    \n    \n        \u003Cdiv class=\"teaserItem\">\n          \u003Ch2>免费保护\u003C\u002Fh2>\n          \u003Cp>《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u003C\u002Fp>\n\u003Cp>《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如违反法律有关提供职业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u003C\u002Fp>\n\u003Cp>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45、47、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25、34、39、72条。\u003C\u002Fp>\n        \u003C\u002Fdiv>\n    \n\n\n        \n      \n        \n          \n    \n    \n    \n        \u003Cdiv class=\"teaserItem\">\n          \u003Ch2>培训\u003C\u002Fh2>\n          \u003Cp>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分为三种，一种是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矿山作业人员、危化品安全作业人员、冶金煤气作业人员、烟花爆竹作业人员等）的培训，《劳动法》及《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u003C\u002Fp>\n\u003Cp>第二种是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培训，《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增强职业安全意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u003C\u002Fp>\n\u003Cp>第三种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u003C\u002Fp>\n\u003Cp>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也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003C\u002Fp>\n\u003Cp>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28-30、45、58、97条；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改，第34、39、41、70条\u003C\u002Fp>\n        \u003C\u002Fdiv>\n    \n\n\n        \n      \n        \n          \n    \n    \n    \n        \u003Cdiv class=\"teaserItem\">\n          \u003Ch2>劳动监督系统\u003C\u002Fh2>\n          \u003Cp>虽然1994年劳动部的规定没有与国际劳工组织大会（081号决议）保持一致，但该规定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u003C\u002Fp>\n\u003Cp>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u003C\u002Fp>\n\u003Cp>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场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对其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改正；和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以行政处罚的决定。\u003C\u002Fp>\n\u003Cp>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u003C\u002Fp>\n\u003Cp>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u003C\u002Fp>\n\u003Cp>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u003C\u002Fp>\n\u003Cp>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的职责包括：\n（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n（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n（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n（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n（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n（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n（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n（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n（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n（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n（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n（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n（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u003C\u002Fp>\n\u003Cp>劳动监察投诉电话热线是12333。\u003C\u002Fp>\n\u003Cp>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始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u003C\u002Fp>\n\u003Cp>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n i. 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n ii.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n iii.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n iv.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以及\n  v. 支付劳动者工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u003C\u002Fp>\n\u003Cp>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u003C\u002Fp>\n\u003Cp>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u003C\u002Fp>\n\u003Cul>\n\u003Cli>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u003C\u002Fli>\n\u003Cli>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u003C\u002Fli>\n\u003Cli>主要违法事实；\u003C\u002Fli>\n\u003Cli>相关处理情况。\u003C\u002Fli>\n\u003C\u002Ful>\n\u003Cp>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85-86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60条；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10-11、14、16条；2007年《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4，6-10条\u003C\u002Fp>\n        \u003C\u002Fdiv>\n    \n\n\n        \n      \n    \n\n    \n      \n    \n      \u003Cdiv class=\"regulations\">\n        \u003Ch2>关于工作健康和安全的规定\u003C\u002Fh2>\n        \u003Cul>\n          \u003Cli>\n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u002F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u002F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2014、2021年修改 \u002F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2, amended in 2009, 2014 and 2021\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u002F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2001, amended in 2018\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u002F Regulations on Labour Protection in Workplaces Where Toxic Substances are Used 2002\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u002F Regulation on Labour Security Supervision 2004\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11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u002F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Supervision and Inspectors of Trade Unions 2011\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u002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eatstroke Prevention and Cooling Measures 2012\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u002F Special Rules on the Labour Protection of Female Employees 2012\n          \u003C\u002Fli>\n          \u003Cli>\n            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u002F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t Workplaces 2020\n          \u003C\u002Fli>\n        \u003C\u002Ful>\n      \u003C\u002Fdiv>\n\n    \n\n    \n        \n    \n    \u003Cdiv class=\"related\">\n      \u003Ch2>相关主题\u003C\u002Fh2>\n      \n          _ll_tradeunions_URL_\n      \n          _ll_compensation_URL_\n      \n          _ll_sickleave_URL_\n      \n          _ll_jobprotection_URL_\n      \n          _CBA_FOLDER_URL_\n      \n    \u003C\u002Fdiv>\n\n    \n\n  \n\n    \n    \n\n  \n\n  \n  \n\n  \n    \u003Cstyle>\n\n      h1, h2, h3 {\n      font-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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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u003C\u002Fspan>\n\u003Cdiv>\n\u003Ch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003C\u002Fh2>\n\u003Cp>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护条款；同时也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安全生产法》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或其他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及事故应急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状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u003C\u002Fp>\n\u003Cp>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u003C\u002Fp>\n\u003Cp>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u003C\u002Fp>\n\u003Cp>劳动安全卫生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相关事项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u003C\u002Fp>\n\u003Cp>《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u003C\u002Fp>\n\u003Cp>《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发生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u003C\u002Fp>\n\u003Cp>劳动者从事高毒物品、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u003C\u002Fp>\n\u003Cp>包括：\n -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n -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n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n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n -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n（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n（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n（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n（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n（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n（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u003C\u002Fp>\n\u003Cp>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u003C\u002Fp>\n\u003Cp>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u003C\u002Fp>\n\u003Cp>《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u003C\u002Fp>\n\u003Cp>对从事有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还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应缩短室外露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u003C\u002Fp>\n\u003Cp>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和健康系统，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实施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和健康教育，防止生产过程发生事故，减少职业伤害；为了确保职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改善职工工作条件。\u003C\u002Fp>\n\u003Cp>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3、17、19、33、52-56、92-93条；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4、8、32、38、52、88条；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7、52-60、97条；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4、14-15、20、22-26、34-40条；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7、26、28条；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u003C\u002Fp>\n\u003C\u002Fdiv>\n\u003Cdiv>\n\u003Ch2>免费保护\u003C\u002Fh2>\n\u003Cp>《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u003C\u002Fp>\n\u003Cp>《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u003C\u002Fp>\n\u003Cp>用人单位如违反法律有关提供职业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u003C\u002Fp>\n\u003Cp>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45、47、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25、34、39、72条。\u003C\u002Fp>\n\u003C\u002Fdiv>\n\u003Cdiv>\n\u003Ch2>培训\u003C\u002Fh2>\n\u003Cp>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分为三种，一种是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矿山作业人员、危化品安全作业人员、冶金煤气作业人员、烟花爆竹作业人员等）的培训，《劳动法》及《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u003C\u002Fp>\n\u003Cp>第二种是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培训，《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增强职业安全意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u003C\u002Fp>\n\u003Cp>第三种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u003C\u002Fp>\n\u003Cp>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也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003C\u002Fp>\n\u003Cp>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28-30、45、58、97条；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改，第34、39、41、70条\u003C\u002Fp>\n\u003C\u002Fdiv>\n\u003Cdiv>\n\u003Ch2>劳动监督系统\u003C\u002Fh2>\n\u003Cp>虽然1994年劳动部的规定没有与国际劳工组织大会（081号决议）保持一致，但该规定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u003C\u002Fp>\n\u003Cp>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u003C\u002Fp>\n\u003Cp>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场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对其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改正；和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以行政处罚的决定。\u003C\u002Fp>\n\u003Cp>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u003C\u002Fp>\n\u003Cp>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u003C\u002Fp>\n\u003Cp>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u003C\u002Fp>\n\u003Cp>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的职责包括：\n（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n（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n（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n（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n（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n（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n（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n（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n（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n（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n（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n（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n（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u003C\u002Fp>\n\u003Cp>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u003C\u002Fp>\n\u003Cp>劳动监察投诉电话热线是12333。\u003C\u002Fp>\n\u003Cp>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始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u003C\u002Fp>\n\u003Cp>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n i. 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n ii.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n iii.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n iv.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以及\n  v. 支付劳动者工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u003C\u002Fp>\n\u003Cp>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u003C\u002Fp>\n\u003Cp>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u003C\u002Fp>\n\u003Cul>\n\u003Cli>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u003C\u002Fli>\n\u003Cli>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u003C\u002Fli>\n\u003Cli>主要违法事实；\u003C\u002Fli>\n\u003Cli>相关处理情况。\u003C\u002Fli>\n\u003C\u002Ful>\n\u003Cp>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85-86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60条；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10-11、14、16条；2007年《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4，6-10条\u003C\u002Fp>\n\u003C\u002Fdiv>\n\u003Cdiv>\n\u003Ch2>关于工作健康和安全的规定\u003C\u002Fh2>\n\u003Cul>\n\u003Cli>\n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u002F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u002F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2014、2021年修改 \u002F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2, amended in 2009, 2014 and 2021\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u002F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2001, amended in 2018\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u002F Regulations on Labour Protection in Workplaces Where Toxic Substances are Used 2002\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u002F Regulation on Labour Security Supervision 2004\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11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u002F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Supervision and Inspectors of Trade Unions 2011\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u002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eatstroke Prevention and Cooling Measures 2012\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u002F Special Rules on the Labour Protection of Female Employees 2012\n          \u003C\u002Fli>\n\u003Cli>\n            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u002F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t Workplaces 2020\n          \u003C\u002Fli>\n\u003C\u002Ful>\n\u003C\u002Fdiv>\n\u003Cdiv>\n\u003Ch2>相关主题\u003C\u002Fh2>\n      \n          \u003Ca href='\u002Fzh-cn\u002Fwork-in-china\u002Flabour-laws\u002Ftrade-union'>参加工会权\u003C\u002Fa>\n      \n          \u003Ca href='\u002Fzh-cn\u002Fwork-in-china\u002Flabour-laws\u002Fcompensation-and-working-time'>薪酬和工作时间\u003C\u002Fa>\n      \n          \u003Ca href='\u002Fzh-cn\u002Fwork-in-china\u002Flabour-laws\u002Fsick-leave'>工作和疾病\u003C\u002Fa>\n      \n          \u003Ca href='\u002Fzh-cn\u002Fwork-in-china\u002Flabour-laws\u002Fmaternity-and-work\u002Fjob-protection'>解除劳动合同保护\u003C\u002Fa>\n      \n          \n      \n    \u003C\u002Fdiv>\n\u003Cstyle>\n\n      h1, h2, h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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